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陈某今年56岁,是一名专业贩卖狗只人员。今年1月4日,陈某以不合理的低价收购一条他人盗窃得来的拉布拉多犬,同时将其以300元低价出售给他人。经证实,该拉布拉多犬属于周某所有,后被盗走。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犬只价值3400元。
另查明,为了牟利,陈某在明知道狗只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前后四次在凌晨时间段共向他人低价购买六只狗,将狗杀掉后立即用摩托车搭到某市花鸟市场卖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一点蝇头小利,陈某将自己送进了囹圄,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市民,买东西须从正规途径购入,买前要弄清货物来源,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更要仔细甄别,切勿因贪图一时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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