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发〔20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6日
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汕头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指2017年12月20日后(含当天)引进且首次与汕头市事业或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才(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2月20日以前已在汕头市缴交社保的人才,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购房补助适用对象为事业和企业单位新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领军人才、市领军人才、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
第四条住房补助适用对象为企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博士、高级职称专业人才,制造类企业新引进国家一本大学理工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申请发放购房补助条件:
1.引进后在汕头市购买住房(以购房合同为准);
2.已与汕头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从国内引进的,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已转入汕头市;从海外引进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4.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条件。
(二)发放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100万元;
2.省市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50万元;
3.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20万元。
第六条新引进人才住房补助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申请发放住房补助条件:
1.已与汕头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汕头市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社会保险缴交单位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致,申请住房补助时社保关系仍在汕头市;
2.按照制造类企业引进人才发放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应属国家认可的制造类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人才所学专业应属国家认可的理工类专业(以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3.按照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引进的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应未满1年;毕业院校录取人才当年应在人才所在省(市)本科一批招生。
4.申请住房补助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 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5.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
(二)发放标准:
1.非制造类企业引进人才:全日制硕士每人每年1.2万元、博士每人每年2.4万元,共发2年;
2.制造类企业引进人才: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每人每年1.2万元、全日制硕士每人每年2.4万元、博士每人每年4.8万元,共发2年;
3.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2万元、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年2.4万元,共发2年;
人才享受住房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时最高学历或职称(职业资格)确定。住房补助和人才公寓只允许申请享受一项,不重复多次享受。
(三)发放时间:
住房补助分2次发放,共发2年,分别于人才在汕头市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和满2年后核发。
第七条购房补助适用对象(不包含事业单位人员)未申报购房补助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以参照第五条规定的发放条件和时间发放住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8万元,最多发放年限2年)。已经领取住房补助的,可以申报购房补助,发放购房补助时应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助。
第八条本地培养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未领取购房补助的,可按照本办法发放条件及标准发放;已经领取购房补助未达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申报受理和审批发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县)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条购房补助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新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新引进人才的高端人才证明材料(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领军人才、市领军人才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4.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申请表;
5.新引进人才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或外籍人士护照);
6.新引进人才购房合同;
7.从国内新引进的人才提供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已转入汕头市证明材料;
8.新引进人才承诺书(承诺知晓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将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申报材料第4、8项提供原件,第5项提供复印件,其它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审批程序:
1.申报:由用人单位代新引进人才申报,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申报材料;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拟发放购房补助人才名单;
3.公示:拟发放购房补助人才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时间5天;
4.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用人单位。同意发放购房补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将款项汇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不同意发放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住房补助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新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新引进人才在汕头市缴交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新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应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材料)或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汕头市新引进人才住房补助申请表;
6.新引进人才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或外籍人士护照);
7.新引进人才承诺书(承诺知晓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将全额退回住房补助)。
申报材料5、7项提供原件,第6项提供复印件,其它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审批程序:
1.申报:由用人单位代新引进人才申报,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新引进人才住房补助申报材料;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拟发放住房补助人才名单;
3.公示:拟发放住房补助人才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时间5天;
4.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用人单位。同意发放住房补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将款项汇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不同意发放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负责确认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5年内不得享受汕头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2月29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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