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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布不实言论 被判张贴道歉信15天

来源:韶关日报 2020-11-28 09:10   http://www.kcqsx.com/


本报讯日前,南雄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及今日头条等公共网络发布不实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春(化名)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关于原告王某某(化名)的不实信息,并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

被告吴某东(化名)、吴某春系兄妹关系,原告王某某系村小组组长,原、被告三人系同村村民。2018年,王某某负责该村新农村建设工作。然而,在工作期间,王某某发现微信名为“CC(化名)”的人在微信群中发表“村长王某某欺负我爸爸、拿砖头砸我老爸、做工程的材料钱被他们贪污、拿红包贿选、我把他的罪恶放到今日头条去了”等言论,用户名为“青青”(化名)的人在今日头条中捏造并传播其欺压村民的不实言论。

王某某认为以上不实言论系吴某东两兄妹捏造,严重降低了王某某的社会评价,形成了恶劣的影响,遂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该案后,南雄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兄妹俩均否认上述微信号及今日头条账户是其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南雄法院前往腾讯公司查询,调查核实微信名“CC”对应的微信号为被告吴某春所有。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本院查询结果显示,微信名称为“CC”对应的微信号为被告吴某春所有。其次,关于用户名为“青青”在今日头条发布的网帖是否为被告吴某春所为的问题,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吴某春在微信群中以“CC”的微信名称发布了“我把他的罪恶放到今日头条上去了”“我就把他贪污款放到今日一线新闻上”及一张今日头条上相关内容的截图,在上述内容相互佐证下,足以认定用户名为“青青”在今日头条号发布的网帖系被告吴某春所为。

吴某春在未经证实及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仅凭个人单方面臆测,便在微信群及今日头条等公共网络上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其行为对王某某的名誉造成侵害,因此,原告王某某诉请被告吴某春停止侵权并删除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关于原告王某某的不实信息、赔礼道歉,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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