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服务。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并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微信支付”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腾讯公司“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导致公众混淆服务的来源,或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微信支付”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法官表示,腾讯公司对“微信支付”服务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搭便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裁判较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董柳 林晔晗 裘晶文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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