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提请吊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函》(深国税函﹝2017﹞499号)所列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六十日,期满视为送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个体户名单请在本局公告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szmqs.gov.cn)“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鹏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