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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以下简称“本通知”)。本期为您准备了几个常见问题,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哪些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答: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哪些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答: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哪些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答: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四、除了上述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以外,还有哪些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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