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局 深圳税务纳税服务一 深圳税务纳税服务二
一、龙岗区陈小姐来电咨询:请问我公司从境外购进一批货物,可以以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深圳市税务局王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取得对方开具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盐田区梁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但是业务真实且实际发生了,请问是否可以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深圳市税务局熊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取得对方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罗湖区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在换开发票的过程中,因对方企业注销无法换开,请问该笔支出是否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深圳市税务局王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四、南山区伍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否有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税务局熊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同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吴洁 熊晓月 王琼)
下期预告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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