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周某与刘某(均为成年人)相约来到野外游玩,看见一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虽然水库的周围用铁丝网围住,并在多处树立警示“禁止下水游泳”。但他们酷热难忍,翻越围栏在水库游泳,因水太深而溺亡。家属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单位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周某刘某均为成年人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在水库库区内游泳可能导致的危险,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忽视是导致自身死亡的直接原因。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何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水库不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被告是水库的管理者,只是对水库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并无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因周某与刘某自己存在过失,故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规定的情形。周某与刘某溺水死亡不是由侵权人侵权造成,而是由自己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忽视而造成,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被告水库管理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龙华新闻记者 周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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