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规〔2018〕 2 号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三轮及轻便摩托车,下同)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内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摩托车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内所有道路行驶。
二、上述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三、上述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不适用于执行任务的特种摩托车。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对于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内道路从事公共设施抢修、警用巡逻的特种行业所使用的摩托车,经统一注册登记,纳入规范管理后,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
六、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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