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张庆荣)两名男子参加同学聚会饮酒后,共同驾车离开,在路上被交警查获酒驾行为。驾驶人韩某被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坐在副驾驶的高某没有驾车,却也成了醉驾“共犯”,一起被判了拘役和缓刑。这是为何?昨日,记者从南山法院获悉了该案的详细案情。
2018年9月25日19时30分许,韩某和高某一起驾驶高某所有的甘H1***7临时号牌小车去南山区同乐村同学家里聚会,期间韩某和高某均有饮酒。22时20分左右,两人离开同学家,由韩某驾驶上述号牌汽车,高某坐在副驾驶,行驶至中山园路同乐村路段被交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强制抽血。经鉴定,韩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此后,韩某、高某二人均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韩某、高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我虽然喝了酒,但又没开车,怎么就犯罪了呢?”被告人高某感到疑惑。据承办法官介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的未直接驾驶机动车辆却成为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主要有“帮助型”共犯,即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案中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即属于第一种情况,其虽不是直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但其是上述号牌小型汽车的车主及同车人,在明知韩某有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韩某在道路上驾驶,为韩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帮助,与韩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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