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曦东、钟曦明 先生: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的“深规土直一裁字【2010】第006号”《房屋拆迁补偿裁决书》,我司及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你们支付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河园新村西五坊10号704房(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043997号)如下拆迁补偿补助款项:
(1)一次性支付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人民币18570元;
(2)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658元(66.32平方米×25元/平方米);
(3)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127937.61元(按月以人民币1326元标准支付,自2011年3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9月3月31日,以后继续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
以上款项合计为人民币148165.61 元。
由于你们对上述款项一直拒绝受领,导致我司至今无法向你们支付到位。为履行生效裁决,现公告如下:请你们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司财务部门领取前述补偿补助款,或向我司财务部门提供银行账户以便我司转账支付前述款项。逾期,我司将依法提存前述应支付给你们的补偿补助款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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