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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11月09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村龙塘新村3-4栋1楼3号铺存在经营理发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19年02月12日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公罚〔2018〕11-1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758865870852,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442号)缴纳罚款一万九千元。如不服深龙华卫公罚〔2018〕11-18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清大道325号三楼
联系人:刘诚
电话:0755-28032121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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