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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梁辉、陆梦宇诉你单位的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8]2914、2915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合计:23007元;2.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2276.54元。因你办公地址已无人办公,且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亦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8] 2914、291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仲裁委员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
联系电话:0755-85238727
联系人:许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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