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侨报融媒记者 聂朦 通讯员 刘卫平 罗永霞) 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例”(2017—2018年),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韦某华侵犯著作权案”和“王某某(未成年人)抢劫案”等两宗案例成功入选。
据了解,“韦某华侵犯著作权案”的基本案情为:2016年9月,韦某华为扩大其所生产的精密数控电火花成型机床销量,在未征得被害人廖某的同意下,以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及软件开发和破解能力,将廖某历时八年之久所完成的高精密CNC电火花系统V2.12私自装在自己的机床上销售。截至2017年6月案发,韦某华所经营的公司共对外销售侵犯被害人著作权的火花机四台,价值926000元人民币。2017年8月,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韦某华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0月对被告人韦某华提起公诉。2018年1月,韦某华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准确认定适用的罪名,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齐相关主要证据;注重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最终推动案件成功高效办理,对此类较为隐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起到了强大震慑作用,维护了专利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王某某(未成年人)抢劫案”的基本案情为:年仅17岁的王某某高中辍学后于2016年9月前来到深圳找工作未果。2016年10月某日凌晨时分,王某某在龙岗区布吉街道偶遇流浪汉张某,看到张某捡垃圾吃,没有鞋穿很可怜,遂买来食物给张某吃,本想买鞋但因深夜店铺关门没有买到。之后,王某某拦下路过的被害人董某,要求董某脱下脚上穿的凉鞋。董某一开始拒绝,王某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强迫其脱下鞋子。被害人董某被迫脱下凉鞋,将凉鞋交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将鞋递给张某穿上。2017年1月,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某附条件不起诉。随后,通过前期社会调查,为王某某制定了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在检察官和社工的鼓励下,王某某重新思考并规划了自己的人生,努力学习参加成人高考,顺利考上某师范大学。2017年9月,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监督,促使未成年人真心悔过,矫正其以往危险行为模式,真正改变人生轨迹,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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