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华登记所(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181号)联系方式:0755—28128357
公告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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