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发清 通讯员 黄海涛 王奇)“申请不享受这次增值税税收优惠行不行?可否按照原来的税率开票。”近日,深圳市惠红兴科技有限公司办税员王可急匆匆地来到光明区税务局,找到税源管理四科管理员文寿旺,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听到这个“奇葩”要求,坐在电脑前的管理员文寿旺吃惊地站了起来,增值税税率从16%降到13%,这是一个重大利好,怎么还有不愿意享受优惠的企业呢?带着这样的疑问,他手脚麻利地给办税员王可倒了一杯水,示意她不用着急,坐下来慢慢说。
平静下来的王可打开了话匣子,将“个中缘由”一股脑倒了出来:原来他们公司上个月刚刚签订了一笔1000多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是含税价,购货方要求该企业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而按照新的政策,增值税税率下调为13%,王可担心开不出16%的增值税发票。为了增值税发票税率,公司已经和购货方沟通了一个多星期,希望重签合同。但购货方言语犀利地拒绝了,表示如果不能开16%的增值税发票就要取消合同。王可表示,公司已收取货款,产品已经生产了一大部分,取消合同那是万万不行。
了解到王可的顾虑后,文寿旺告诉她,“别着急。像她公司这种情况,在4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是可以按当时的原税率补开的。”
“听完税务局的讲解,得到了最权威的答复,我终于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这1000多万元的生意稳妥了。我现在就准备资料去开票。”王可放下了心头大石,笑着对记者说。
据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为了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光明区税务局创新推出了“引进来+走出去”工作模式,采取了开展集中培训、深入企业调研、政策宣讲上门等形式,加强政策辅导。同时,举办各种面向辖区企业办税人员、财务经理等的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项培训,将增值税改革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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