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肩负制度创新探索使命,法治创新是重要内容之一。南方日报记者朱洪波摄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本月起,新修订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明确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中,来自香港、澳门等境外地区和国家的仲裁员不少于1/3。目前该院13名理事中有7位来自境外,仲裁员来自76个国家和地区。
打造和完善国际仲裁中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2年,深圳市政府就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由此成为全球首个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的城市。
此次是总结了过去7年创新经验后修订的政府规章,旨在“联动港澳,在深圳打造辐射全球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说,修订后的《管理规定》,不仅继续保持仲裁机构立法国际领先地位,推进管理机制改革创新,还进一步明确了三大全球化措施:
一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立足前海,作为深圳和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积极建立与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合作机制。
二是《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中来自香港、澳门等境外地区和国家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是联动港澳,打造辐射全球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已牵头创建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参与创建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在北美创建了中国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仲裁和调解当事人来源国已达到119个。
“深圳在前海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希望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刘晓春说,此次修订是深圳进一步建设国际仲裁高地、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教授黄亚英则透露,人大正在推进将《管理规定》从特区规章上升为特区立法,届时其影响力和意义将更为广泛。
仲裁作为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因其保密性、一裁终局、跨国可执行等独特优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深圳国际仲裁院自1989年开创了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并逐渐创建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有机结合的国际先进专业理念,打造国际仲裁的“中国高地”和中国仲裁的“深圳主场”,让裁决走出国门。香港回归以来,深圳仲裁院没有一宗裁决被香港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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