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 唐文隽实习生 罗嘉慧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面对不断攀升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各地、各部门纷纷采取措施,众志成城,抗击病毒。但是也有少数人无视自身和他人的安危,与众人自觉防控的做法背道而驰。 有些地区还出现了疑似患者和确诊病患拒绝隔离的情况。那么,疫情当前,强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合法呢?
为此,深晚记者采访了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丰,他表示,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发展,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政府部门可以对公共区域的人员及其行为进行限制,如果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拒绝隔离致使传染病得以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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