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维 通讯员 肖佩婷 刘莹)记者昨日从南山区检察院获悉,近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该家企业走出困境。同时,涉案双方企业达成和解,重启合作。
王某是涉案企业业务员,在与对方企业员工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多次被对方暗示支付好处费。为了成功签单,王某向对方企业两名员工行贿共计49万余元。案发后,刘某、林某作为王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也牵涉其中。
本案中,王某属被索取贿赂,并在司法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查清全案,且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而刘某、林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对于普通的财务报销只履行监督职责,对业务人员报销款项后的用途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案办理期间,正值共抗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影响,该院依法对王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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