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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和《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公示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20-10-29 08:52   http://www.kcqsx.com/


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有关规定,现对《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及《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遴选方案及监管协议有意见和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与深圳市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逾期视为无异议。本公告自公示之日起,将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市民也可登录查询: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

联系人:董小姐联系电话:82918333-2612

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9日

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遴选方案

为加快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升总部经济发展能级,解决辖总部项目用地需求,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

二、意向用地单位

物美南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目前,随着大数据、智慧化不断向消费终端延伸,供应链的数字化转型将是未来供应链发展的主要模式。数字化下的供应链模式打破了供应链角色之间的联系隔阂,形成企业、客户、供应商、渠道商等多角色互通的链路,使各个角色之间的联系更加的便捷,极大的提高了从生产到消费终端的运作效率。通过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的建设,有利于福田区引入数字化供应链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并依托此平台吸引环绕批发、零售、电商、流通IT研发等周边的企业,形成一个商业流通产业创新生态圈,有助于提升深圳创新供应链的整体水平,形成以深圳为发展核心、辐射全国的创新供应链战略布局,为福田区形成新兴战略性产业优势并实现商业集群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可行性

意向用地单位物美南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深圳市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2019年,物美南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物美南方发展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发展)、物美南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信息)及其下属关联公司已形成营业收入76.62亿元,形成地方财力1.27亿元,且在深圳市没有自有总部用地。

物美南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发展最早的现代流通企业之一,主营业务收入2017年405亿元、2018年413亿元,2018年总资产613亿元(以上不含重庆百货600729、麦德龙中国)。其中,旗下子公司新华百货是西北地区首家主板上市的商业企业,百安居(中国)是家居建材行业的知名品牌。物美科技集团有各类门店超1500家,荣获“2018中国企业500强”第384名。在2018年的中国连锁百强中物美科技集团第11位。物美作为中国发展最早、规模最大的中国流通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建立南方总部大厦,吸纳国内最优秀的产业人才,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工业互联网、5G等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将助力福田区流通供应链转型升级。

(三)建设内容

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商业总部中心,商品采购中心,IT技术研发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于一体的大型高端总部综合体项目。

(四)初步建设规模

规划用地面积:45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建筑规模:90000平方米 (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具体的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等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五)经济贡献及承诺

意向用地单位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2019年,物美南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物美南方发展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发展)、物美南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信息)及其下属关联公司已形成营业收入76.62亿元,形成地方财力1.27亿元。

根据总部项目独立建设配置标准,意向用地单位承诺:未来5年期内(2020年-2024年)累计营收不低于8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5.5亿元;累计在福田区形成的纳税金额不低于30亿元。

四、产业准入条件

(一)产业类型

A1707以建设采购、集散、代理、分销、配送中心为基础的现代分销和批发体系。

(二)主体资格要求

1、本项目建设用地由一家独立法人公司竞买。

2、竞买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竞买申请人应为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核定的总部企业,且在深圳市未拥有总部用地;

(2)竞买申请人应为符合《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遴选要求的企业。

五、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意向区位:福田区B205-0006地块,位于福中路与金田路交汇处东北侧;

(二)用地规模:规划用地面积45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三)土地用途:商业用地(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四)建筑规模: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五)土地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具体招拍挂条件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六)期限:30 年

(七)权利限制:

1.项目建成后,该项目60%的建筑面积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以下简称自用部分建筑),其余部分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为50%。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除办公用房外的非自用部分建筑,在5年承诺期届满,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考核通过后方可转让。总部用地上不可配套建设商务公寓。自用部分及非自用部分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分布位置须相对集中,具体分布位置在项目报建时由甲方予以明确。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

备注: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等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产业类型选自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

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宗地编号:B205-0006

项目名称: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为保障深圳市总部项目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号)要求,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遴选方案》,经甲、乙、丙(乙方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三方同意,签订本发展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B205-0006

土地位置:福中路与金田路交汇处东北侧

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4500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90000(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

土地出让年期: 30 年

产业准入类别:A1707以建设采购、集散、代理、分销、配送中心为基础的现代分销和批发体系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总部经济政策,为乙方的总部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管,在乙方、丙方于本协议约定承诺期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丙方的责任。

三、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总部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的项目建设。

(三)丙方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

(四)乙方承诺: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累计纳入深圳市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800亿元。在土地使用期内,乙方及其在福田区注册的控股子公司不迁出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关系,纳入在地统计的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统关系。

2.形成地方财力规模: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累计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5.5亿元(以实际建筑面积所需地方财力为准);累计在福田区形成的纳税金额不低于30亿元。

(五)实缴注册资本限制:

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

(六)转让或出租限制:乙方的福田区数字化流通供应链总部项目建成后,该项目60%的建筑面积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以下简称自用部分建筑),其余部分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为50%。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除办公用房外的非自用部分建筑,在5年承诺期届满,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考核通过后方可转让。总部用地上不可配套建设商务公寓。自用部分及非自用部分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分布位置须相对集中,具体分布位置在项目报建时由甲方予以明确。

(七)股权变更限制:乙方、丙方在全出让年期内均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上述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

(八)抵押限制: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抵押前乙方需向抵押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复印件,并将抵押权人签收证明交给甲方留存。

(九)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

(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核查乙方、丙方的实缴注册资本、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规模、纳税金额、转让或出租等情况。

四、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一)履约核查内容及一般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对乙方、丙方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查。若经甲方核查,乙方、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追究乙方、丙方违约责任,将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丙方及各自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各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二)违反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承诺的违约责任

承诺期届满时,经甲方核查,乙方实际累计纳入深圳市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承诺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2‰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乙方及其在福田区注册的控股子公司在土地使用期内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福田区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三)违反转让、出租物业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六)项约定出租物业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规出租物业市场租金水平的2倍收取违约金。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六)项约定转让本项目物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方式补偿。

(四)违反形成地方财力约定的违约责任

1.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如乙方在承诺期内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按照以下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70%及以上但未达到100%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及以上但未达到70%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2。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3)未达到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回购不少于50%的自用部分建筑和全部非自用部分建筑,回购价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确定。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2。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乙方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3.若经甲方核查,承诺期届满后,在任一土地出让年期考核阶段内,乙方实际年均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其自用及未转让部分建筑采取残值方式补偿。

(五)违反福田区纳税金额约定的违约责任

若经甲方核查,在乙方承诺期届满时,如乙方在承诺期内实际福田区纳税金额未达到承诺金额时,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福田区纳税金额-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福田区纳税金额)。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六)违反实缴注册资本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实缴注册资本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五)项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同时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1‰。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七)违反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七)项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限期改正,同时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八)项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抵押限制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同时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成交价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强制退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二)本协议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统计口径以乙方(含分支机构)、其在证明函中提及的其他应纳入统计范围的公司(含分支机构)、乙方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已取得总部用地或者提出申请总部用地的,该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三)本协议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四)本协议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统计数据以深圳市统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福田区纳税金额以区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总部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三份(分送土地主管部门一份),丙方执二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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