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贾延涛 刘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月4日,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判决债务人及债务加入人连带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等。
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日,蒋女士和寇先生夫妻俩分别和廖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蒋女士、寇先生分别向廖某投资1万元、2万元,廖某每月按投资金额的10%向夫妻俩支付利息,投资时长均为1年。此外,李某在两份合同空白处书面承诺,如果廖某不按合同办事,其欠款由李某全额还清。
然而,廖某后来“爽约”,李某也只向蒋女士付了2次利息,共1608元。蒋女士多次催讨后,李某出具借据,确认向蒋女士借了3万元,承诺在2020年5月还清,否则由此产生的打官司等所有费用由李某承担。然而《借据》出具后,廖某、李某继续找各种借口不还钱。蒋女士无奈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令廖某、李某支付所欠借款3万元及利息,李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蒋女士不是2万元借款的合同当事人,且认定蒋女士借给廖某的款项为1万元。法院认定廖某应向蒋女士支付借款本息,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法院判令被告廖某、李某向原告蒋女士连带清偿借款9142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向原告蒋女士支付律师费6000元。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深晚记者了解到,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
民法典积极回应这一问题,首次将债务加入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确认,通过第五百五十二条确立了债务加入制度,满足了现实生活的需求,为民事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本案中,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李某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向原告蒋某承担清偿借款本金9142元及利息的义务;同时,李某还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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