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痛“代孕”
高学历捐卵报价40万元、女大学生供卵15天补偿8000元—30000元……除了网络中、街巷中的代孕广告,大学校园、医院厕所门后,也不时可以见到捐卵广告,将一些渴望金钱的女孩子拖入伤害自己、为人捐卵的深渊。
有知情人说,正是由于代孕蕴藏的市场及巨大利润,各种非法代孕、供卵行为“应运而生”。现实中,因“非法代孕”而产生的法律、伦理纠纷也不少见。1月19日,新快报记者以“代孕”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近十年来,与之相关的纠纷判决多达六七百宗。
117岁少女1.5万元卖卵
致双侧卵巢破裂
2016年6月,年仅17岁的少女以1.5万元卖卵,致双侧卵巢破裂,导致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分别判处邓某、赖某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该案成为广东首例成功追究刑事责任的代孕案件。
2支付了2万元
代孕不成功钱能追回来吗?
2018年年初,陈某萍、王某霞通过网络认识并协商代孕事宜。陈某萍于2018年5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王某霞,同日,王某霞出具借条及协议一份,陈某萍和王某霞商议代孕一事,共计20万元整,如若移植成功,2万元算做酬金,王某霞孕期由陈某萍每月支付一万元整,抱孩子结清。
此后,孩子流产,陈某萍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霞偿还借款2万元。
2020年6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认为《借条》载明的2万元实为《代孕协议》的一部分,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代孕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两人间的委托合同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属无效。代孕为违法行为,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具有同等过错,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陈某萍、王某霞各自承担一半即1万元,将该金额与双方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进行相应扣减,王某霞应当返还陈某萍万元。
打击整顿
代孕机构隐蔽性强打击需各部门配合
针对非法代孕,广东省卫计委曾在官网发文表示,目前代孕机构将整个产业链拆分,如中介公司、取卵点、实验室和代孕妈妈居住点分设在不同的地方,每环节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具有跨区域、隐蔽性强、组织严密的特点。由于卫生计生部门缺乏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单靠卫生计生部门很难深挖线索和取得有力的证据,需要各部门积极配合,从源头堵住监管漏洞,保障群众获得安全、规范、有效的辅助生殖技术。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人员的执法力度。网信部门要清理和屏蔽非法宣传信息,形成良好的网上宣传和舆论导向。公安部门要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利用公安部门侦查手段,协助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查处。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药品器械的监管。各地专责小组要统筹本地区部门间协作,加大对辖区内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打击力度。
此外,建立打击代孕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信用监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将各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实行联合惩戒,使得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医学指导
现代科学可令大多数不孕不育夫妇生育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生殖中心主任张清学教授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只能用于确实证明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有需要的夫妇可以通过捐献的卵子和精子,但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精子、卵子)、合子(受精卵)、胚胎。“代孕的危害与正常女性怀孕生育的风险一致,其中还会涉及到伦理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赠卵只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也就是说赠卵者本身也必须是需要做试管婴儿的女性,而且在相关手术中还有多余的卵子,再经其本人同意,才能有合法捐赠的卵子。而且,每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5名女性妊娠。但因为涉及很多伦理问题,很少人会赠卵。
一般情况下,正常女性一个生理周期只排一次卵,一生共有400多颗卵子排出,理论上讲女性一生有400多次受精机会。很多地下中介因此哄骗年轻女孩:卵子不用也是浪费,不如捐出来赚钱。这种说法无疑是害人的。
张清学表示,对于不孕不育的夫妇,现代辅助生殖技术可令大多数夫妇生育。例如,随着肿瘤的发生率越来越高,也有越来越多女性面临肿瘤术后卵巢功能减退或不孕不育困扰。这类患者只要在生殖专家的帮助下,进行助孕治疗和生育力保存,利用卵子冷冻等辅助生殖技术,她们依然有可能得到“好孕”。
有哪些现代辅助生殖技术,可以助力小生命来到爸爸妈妈身边呢?
1生育指导
夫妻双方在一年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而没有成功妊娠称之为不孕。如果夫妻双方在各项身体检查并无不妥,医生会采取生育指导、监测排卵、适当的药物调理来治疗。
2人工授精
其是以人工将精子置入女性生殖道内,使精子与卵子自然结合,实现受孕的方法。适用于性交障碍;精子在女性生殖道内运行障碍;少、弱精症的夫妻。
3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试管婴儿。其适用于①输卵管堵塞;②子宫内膜异位症伴盆腔内粘连或输卵管异常;③男性轻度少精、弱精症;④免疫性不育;⑤原因不明的不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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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医院归还冷冻胚胎遭拒深圳夫妇诉至法院获支持
新快报讯见习记者黄嘉丰报道近日,代孕相关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去年1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宗涉及胚胎及其外流风险的案件。深圳一对夫妇在医院做完试管婴儿后,想取回剩余的10枚冷冻胚胎,但遭到院方拒绝。医院认为目前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应法规,且涉及医学伦理问题。最终,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返还余下的胚胎,并要求当事夫妇后续应遵守相关规章中对胚胎作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医院:担忧胚胎外流引发风险
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显示,樊某和李某萍为夫妻关系,因自身原因无法自然生育,为了拥有自己的孩子,两人于2016年11月前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当时已移植胚胎2枚,尚存胚胎10枚冷冻保存于医院处,两人缴纳胚胎冷冻保存费用至2021年1月27日。而后,夫妇二人到医院要求取回10枚冷冻胚胎,但遭到拒绝。樊某和李某萍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遂向罗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答辩时指出,被要求返还的冷冻胚胎并非普通意义上的物品,如果夫妇二人继续在该院进行胚胎移植,则可以使用此前冷冻的胚胎。但是两人要求解除与医院间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并取走胚胎,存在多个难点。
医院认为,首先,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仅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但并未对从医疗机构取回胚胎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院方希望由法院明确是否能够返还胚胎,如何返还等问题,院方遵照判决。
其次,移交胚胎方式不明确。胚胎保存、储存的条件极其严格,需通过液氮保持低温条件,因此假如医院需返还胚胎,希望由法院明确返还方式,且作为第三人见证返还过程。
再者,移交胚胎存在风险,返还胚胎不仅涉及到物权问题,还涉及到医学伦理问题。假如返还胚胎,将无法保证夫妇二人后续是否会发生买卖胚胎、违规实验甚至是进行可以鉴别性别的试管婴儿手术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医院还指出,深圳市卫健委2020年9月曾对市内医疗机构的代孕行为进行检查,说明了返还胚胎有可能会导致胚胎外流引起风险。因此院方希望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如判决需返还,希望由法院指定夫妇二人委托具有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与医院进行交接。
法院:当事夫妇应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原告至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原告将治疗过程中形成的胚胎保管于被告处,并交纳保管费用,双方就保管物的取回及返还应参照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应规定,即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被告应当将保管物归还二原告。
但是,本案中二原告要求返还的是受精胚胎,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含有DNA等遗传物质,与二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由于胚胎的上述特性,二原告应当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中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作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在案涉胚胎的后续监管及处置时,也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2020年11月12日,罗湖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向原告樊某、李某萍返还10枚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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