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未对担任遗产管理人作出资格限制,也就是说,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由继承人担任,也可由其他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担任。
虽然没有资格限制,但当开始考虑指定遗产管理人时,不少人将律师作为首选。宝安公证处开出的首张遗产管理人公证中,遗产管理人便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今年1月,深圳市公证处公布首批遗产管理人(机构)推荐名录,名录中包含50家律师事务所;2月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在对报名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后,组建了由357名律师组成的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供市民选择遗产管理人时参考。
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官维华是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据她介绍,律师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代理人。作为律师,其拥有的调查取证权与遗产管理人权利结合,可更好地达到管理遗产的目的。“例如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在制作遗产清单时可以启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能更好地完善遗产内容,最大限度避免遗漏的存在。同时,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中存在的债权债务的纠纷、诉讼等。”上官维华说。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技能也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吻合。“家事案件往往不是非黑即白,处理时要情、理、法三者兼顾。”上官维华说,民间有谚语“天上雷公,地下舅公”,形容舅公既有威望又处事公道,常被请来处理分家、遗产分割等家族事务。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就类似现代版“舅公”或吴语区所称的“娘舅”,既要有法律专业能力,能捋清复杂的资产结构、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也要有调解能力,减少继承人之间的推诿与纠纷,让遗产继承进行得更顺利。
事实上,在民法典确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前,聘请律师处理遗产继承事宜的情况并不少见,只是在梳理被继承人财产过程中,无论是到银行、住建部门等调查被继承人名下动产与不动产,还是到司法部门调查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情况,每一项都需由继承人进行授权委托(对继承人的身份也要进行确认,程序较复杂),不但要重复操作授权事宜,授权还可随时撤回。而有了遗产管理人资质后,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任意解任或变更,更重要的是,管理人在清理遗产与各个机构沟通和办理事务时更方便。“但是目前相关配套还不够完善,即使管理人出具了相应的资质证书,有些机构可能依然不认可。”上官维华说,民法典只用五个条文寥寥数百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各地都在摸索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一规定,深圳或可善用特区立法权,在立法权范围内更好地促进这项制度的完善。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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