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北京3月25日电 (驻京记者 李萍)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说,此次发布的《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比2014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35%以下,提高了15%);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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