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于雪)记者昨日从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3月29日一审公开宣判深圳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肖某(女)乘坐驾驶员梁某驾驶的从深圳市坪山大道开往坑梓方向的公共汽车。后来,双方因肖某打电话声音过大而发生争执。在公共汽车开动时,肖某用拳头殴打驾驶员梁某肩膀。梁某随后将车开至路边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在该车内将肖某抓获归案。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结合案发时间、路段、车上乘员等情况,坪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3月26日,天虹春夏服饰文化节云端秀在深圳湾1号天顶停机坪举行。350米高空上,身着各大品牌最新款式的模特在深圳湾星空下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