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利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L4Y1Y):
本单位于2020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应急罚〔2020〕315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龙华应急执行催告〔2021〕4号),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缴至代收罚款银行。
由于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龙华应急执行催告〔2021〕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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