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一直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点,由于对专业的认知不对等等实际情况,一旦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或者医方在治疗前没做好充分解释和治疗确认,医患之间容易出现矛盾。尤其当出现治疗或手术中死亡的情况,死者家属难以接受事实,在悲痛的情绪中容易对医方产生敌对情绪,产生种种猜测和不信任,甚至引发仇恨情绪,让双方无法正常沟通。更麻烦的是,一时的无法沟通可能延误做尸检(即死亡原因鉴定)的时间,导致难以定责,进一步产生矛盾。
案情:周明(化名)有心脏病史,因长期胸闷入院检查,做造影检查时发现其冠状动脉二堵一狭窄,医生建议其转院做心脏搭桥手术,周明不愿转院,要求该院为其做手术。经其直系亲属同意,在外院专家现场支持下,手术在该院进行。然而,在给其狭窄支冠脉放支架过程中,造影下发现该支冠状动脉血管内出现夹层,遂立即中止手术,并急转至其他医院。转院途中,周明病情恶化,出现室颤,随行医生对其抢救的同时,救护车折返原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死者家属怀疑死者死亡由医院手术导致,遂报警。
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医学损害鉴定结果关系到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而要有较准确的医学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应及时进行尸检。该医院认为,应等尸检及医学损害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商讨定责与赔偿的问题,家属方则表示,做鉴定所需时间太长,不愿意配合。经初步劝说,家属始终处于激动的情绪中,认为做鉴定是医院推卸责任的托词。
调解经过:几次劝说无效,经死者家属同意,该纠纷经转介由区司法局与宝安区医调委处理。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人及区医调委主任李裕宏向家属讲解尸检的时效、法律取证重要性及依法处理的好处,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死者家属最终同意申请鉴定。
考虑死者家属属于低收入人群,区医调委帮助他们向区卫健局申请鉴定救助,并联系区社保局、卫健局配合家属完成申请手续。当天下午,李裕宏协助死者家属完成工伤赔偿申请、尸检及医学损害鉴定申请。
调解员话调解: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的死亡很可能是一果多因,因此要准确定责,应进行尸检,并申请医学损害鉴定。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是委托双方对死因无异议或者对尸检结论无异议,而尸检有一定的时间窗口,应在死亡7日内申请,若因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延误尸检时间,将给确定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判断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没有尸检和医学损害鉴定结果,调解医疗纠纷时,调解员仅能从现有的文字资料推测,单凭个人经验分析而无确切的事实根据,难以妥善处理。因此,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区医调委致力于让患方充分认识第三方鉴定的重要性和实效性,这样才能更公平地处理纠纷,对患方和医方来说,都是最好的处理方案。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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