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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 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今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宝安法院通过“法官拍案”公开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宝安日报 2021-04-26 07:32   http://www.kcqsx.com/


为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宝安法院一直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并持续立足司法实践,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打造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

4月26日,正值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通过“法官拍案”专栏公开12件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引导公众树立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

案例1

香港周六福珠宝公司诉某首饰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开展“周六福”品牌首饰的运营,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有第7519198号简体及英文字母“周六福”和第16441293号简体“周六福”商标。被告深圳市某首饰店在其经营的珠宝店面的招牌、广告牌上使用“周六福”组合标识,在包装袋上使用了“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突出使用“周六福”字样,攀附原告商标的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同类产品,属于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颖: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商品为黄金珠宝等首饰产品,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被告将首饰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组合在一起,明显突出使用“香港周六福”字样,其使用混淆了原告商品服务的来源,割裂了商标权人与原商标建立的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攀附“搭便车”意图明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外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众多著名商标、国际品牌依靠持续投入、大量推广以及对产品品质的上乘追求,使得自身商标和商品具有了较高市场知名度,部分企业出于自身缺乏核心竞争力,或追求巨额不法利益的目的,违背法律法规与商业道德,故意攀附像原告“周六福”这类名牌商标,企图通过“傍名牌”,打法律擦边球,这对拥有商标权益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不利的。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遏制“傍名牌”现象,维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监管漏洞的梳理和整治;企业应在商业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规范经营,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商誉;消费者应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与品牌鉴别能力,避免掉进商家“陷阱”,同时,拒绝购买那些通过价格差就能够识别出来的假冒产品,帮助企业维护商誉,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案例

2

云南白药集团诉公明A商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商标的注册人,该公司许可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光明区公明A商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有“云南白药”标识的牙膏产品共50盒及假冒其他日化品牌物品。上述“云南白药”标识的牙膏为假冒产品。

A商场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牙膏与权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深圳市光明区公明A商场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牙膏与权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云南白药”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与第3635192 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因此,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上述规定,A商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公明A商场停止销售侵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公明A商场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3、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康天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深圳市光明区公明A商场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权利人仍可以起诉并要求深圳市光明区公明A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

孙某某诉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某系《邹鲁赞歌》文字作品的作者,在被告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管理运行的阿里巴巴网站上,在“问题大全”中的“已解决问题 行业-建筑建材”栏目有一关于“泰安”、“邹县”的文章,其中引用了被控侵权诗歌作品,被控侵权诗歌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诗歌作品,除标题不一致,其余部分均相同。

涉案文章由网络用户发布,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且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在知晓原告起诉后已将删除涉案文章链接。

判决结果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诗歌作品的作者,对涉案诗歌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法院在确认涉案文章由网络用户发布,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情况下,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该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明知也不应知涉案文章中存在涉嫌侵权内容,且知晓原告起诉后经审查后删除涉案文章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根据原告提供涉案网站备案信息,网站主办单位是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涉案网站上有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介绍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是涉案网站的管理方或存在其它关联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杨燕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原告未在起诉前向涉案网站发起侵权通知,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对涉案文章进行了编辑、整理或推荐,且涉案诗歌在涉案文章篇幅占比例很小,亦未出现原告主张权利的诗歌作品的标题,不足以证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及事中明知或应知涉案文章中存在涉嫌侵权内容,并且被告在接到本案起诉材料经审查后删除涉案文章的链接,在事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后果扩大。因此,无论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4

景田食品饮料公司诉A食品公司、B饮料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继受取得第633953号“”景田、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原告生产的“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使用的流线型凹槽圆柱形瓶身、瓶身标贴及瓶盖字母、山峰组合图案系该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A食品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委托B饮料厂擅自生产模仿原告商品外观设计与包装、装潢的同类商品,与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

一、被告A食品公司、B饮料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A食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A食品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庄:原告生产的“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属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根据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其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原告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其广告面覆盖全国,使用在商品上的“景田”和“百岁山”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在饮料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为相关消费人群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作为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与知名商品不可分离的显著特征,因知名商品在相关公众和市场的知名度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民事权利。包装是指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盛装容器或保护商品的辅助物。原告的商品使用独特的流线性凹槽圆柱形瓶身,具有显著性和强识别度。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原告的商品瓶身标贴,瓶盖的字母、山峰组合图案,在长期使用中已形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与原告知名商品均采用流线性凹槽圆柱形瓶身,从瓶身整体观察和隔离为正面、侧面、顶部、底部观察,除凹槽数量略有差异外,并无显著区别,使得消费者在视觉上易产生混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瓶身标贴、瓶盖字母、山峰组合图案的装潢与原告知名商品的装潢,除部分英文字母、山峰形状略有不同外,从在商品上的使用位置、整体组合结构、中文字义上基本相同,视觉上整体风格极为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被告A食品公司、B饮料厂生产的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各自的侵权情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5

国威公司、赛纳公司诉国威时代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国威电子有限公司于1991年7月注册成立,系第1108362号“HB”(字样)、第1119380号“HB”(字样)、第1268785号“国威”(字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自2002年起授权深圳市赛纳科技有限公司排他许可使用前述三注册商标,并合作生产销售WS848及WS824国威系列程控电话交换机,使用GUOWEI字样的商标,产品外包装突出宣传“深圳国威”字样,并在网站关键词定义上使用“国威集团电话、国威交换机、深圳国威”等字样。

被告深圳国威时代公司系于2008年3月20日注册成立,生产经营电话交换机,其通过“傍名牌”方式在公司网站、产品宣传资料中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简称为“国威”或“深圳国威”,并将产品命名为WS848,还在网站上谎称其商品系“中国名优产品”、“电话交换机第一品牌”,意图取得经营上的利益或优势地位。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国威时代公司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商品宣传、商品包装等使用简化字号“国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立即删除其公司网站上包含“中国名优产品”、“电话交换机第一品牌”等字样的宣传内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庄:企业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通过“傍名牌”方式进行企业宣传和商品描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误认其是原告的隶属公司或与之有某种关联,造成市场混淆,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其网站使用非行政机关或不具有资质的评鉴部门颁发的无效称号“中国名优产品”及“电话交换机第一品牌”等文字进行宣传,易误导消费者产生被告的商品已获行业认可、比他人的商品具有优势的误解,应当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字号作为一个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资源。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和企业保护意识的增强,“傍名牌”、“搭便车”最终无益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往往还会惹上官司,对企业造成损失。事实上,与其汲汲于“傍名牌”或是贴上“高大尚”的标签进行虚假宣传,不如花时间和精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获得生机和经济效益,这才是长久之计。

案例6

陈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陈某从2018年1月开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含苹果图形及“iphone”商标的翻新手机,并雇请谢某、杨某以所谓“官换机”的名义,在其经营的4家网上店铺上销售“全新”的苹果手机。

2018年12月24日,石岩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谢某、杨某及温某等店铺工作人员,现场缴获涉案含苹果图形标识手机1批102部、其他如苹果手机盒及配件、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若干件。经苹果公司检验,上述缴获的102部苹果手机中,有94部手机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产品,8部手机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模型产品。上述淘宝店铺的翻新苹果手机销售额达80831333.29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销售的手机经重新组装翻新后,手机在部件、装配方面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已经不符合苹果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原有质量标准,从而使得苹果公司的商标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同时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商誉。被告人销售的翻新手机并非苹果公司原产,其以全新正品的名义进行出售,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将翻新手机与苹果公司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剥夺消费者对于品牌的选购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零五十万元;判处谢某锋、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何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也日趋隐蔽、多样化,一些不正当竞争者利用消费者不断提升、变化的需求,采取各种看似合理、可信的手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假货”,这种售假行为一方面影响了权利人的商业信誉、破坏市场经济的可持续良性发展,同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非法经营数额高达80831333.29元,是近年来区法院受理的涉案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创造区法院单笔罚金最高额纪录。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认准官方或相关授权平台,广大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莫以身试法为了攀附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品牌知名度,企图通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来获取非法利益。

宝安日报记者 张剑峰 通讯员 吕静 黄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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