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文林 王佳淑 陈浩盛)2021年4月25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成侵权华为商标权纠纷案,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当庭宣判。该案是龙华法院首宗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是该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具体司法实践。
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成已销售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屏幕总成合计14139件,销售均价153.02元,合计销售金额2165871.11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结合屏幕总成行业利润率,认定被告每个屏幕总成获利20元,故本案被告侵权获利共计282780元。
龙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成从2018年5月至案发2020年5月,一直在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以侵权为业,侵权产品种类多,侵权持续时间长,被告的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的两个要件。鉴于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动供述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被告判处120万元罚金,法院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赔偿金额共计565560元。因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故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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