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卫医技罚告〔2021〕06C-003号
当事人:叶玲性别:女民族:汉年龄:3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0060,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名豪丽城6栋3A(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戈江镇陶塘路138号),联系电话:1872***1203,现查明:2021年2月19日你租用宝安区新桥街道名豪丽城6栋3A房用作代孕孕母居住,分别在2021年3月11日、3月22日开始为王某某、罗某某二人注射黄体酮等药物,在二人成功实施胚胎移植后分别收到了两家“公司”转来的胚胎移植费20000元;依据中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结合相关规定,认定20000元为违法所得,在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仍然让王某某、罗某某完成了胚胎移植手术,并为二人在代孕前做身体受孕准备、移植后做保胎治疗,租用固定场所为代孕孕母提供住处,其行为性质恶劣,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00,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以及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宝安区沙井卫生监督所413 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由于我局2021年5月1日对你邮寄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他人代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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