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司法所“说事评理”平台正开展相关调解。
【案情】
李兴(化名)于2019年初入职于深圳市A公司,职位为设计师,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劳动合同期为1年。合同到期后,李兴继续上班,A公司未提出异议。五天后,李兴因生病请假住院,在住院第三天,A公司告知不再聘用李兴。
李兴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的加班费、出差补助费、设计提成,以及工作满一年的5天年假工资等。A公司则认为,双方是劳动合同到期,正常终止劳动关系,不应存在任何赔偿问题。
李兴在住院期间多次找A公司协商无果,于是穿着病患衣服、推着挂吊针的架子,来到A公司门口,不断向出入人员讲述自己的遭遇与A公司的不人道之处,不少来往人员、车辆驻足观看,一度造成交通堵塞。A公司多次报警求助,并向西乡街道司法所“说事评理”平台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接到申请后,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林燕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请当事人各自陈述。
李兴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自己在公司的这一年里任劳任怨,现在生病住院了,公司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这对于他的心情与病情影响很大,医生也说这种情况不利于治疗。李兴表示,A公司的做法令人心寒,就算此次调解不成,他也绝对不会妥协,将每天到A公司门口维权,要求A公司给个说法。李兴表示,A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的加班费、出差补助费、设计提成,此外,工作满一年的5天年假,每天按300%工资支付。
A公司代表则提出,合同是在2020年初到期的,己方推迟五日才向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公司内部负责人事工作的员工的失误,而且只是迟缓通知了几天,这并不影响合同到期。A公司代表表示,公司愿意支付李兴提出的2019年加班费、出差补助费、设计提成共计2万元,而5天年假按每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的要求,公司并不接受,因为年假是为了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才会安排,现在都要解除合同了,是不可能给的。
调解员告诉双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期1月7日到期后,没有续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现在公司单方面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需向劳动者支付数额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对于李兴提出的2019年的加班费、出差补助费、设计提成共计2万元,双方无异议。
双方之间争议较大的是5天年假按日工资300%支付,李兴认为,工作刚好满一年,他应享受5天年假,因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未休,因此,他应享受有五天日工资为平常日工资3倍的赔偿。调解员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也就是说,双方劳动期限刚满一年,这5天年假每天按300%工资得不到支持。但考虑到李兴目前生病住院的实际情况,建议A公司支付5天工资,作为年假工资。
调解结果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赔偿李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加班费、出差补助费、设计提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再向李兴支付5天工资作为年假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调解员话调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在合同期满且员工继续工作几日后才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是否应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是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李兴是否应享受。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公司方认为迟缓几天提出终止合同是很正常的事,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金。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对于工人来说,既然已经工作满一年,这5天的年假,就应该可以享受。而考虑到正常理解中的这5天年假,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支持支付5天工资。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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