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冬青 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前,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了《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报告统计,2020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32起,受害人数845名,845名儿童中有820名标明了性别,其中女童743人,占比90.61%;男童80人,占比9.76%。这个数字仅是根据媒体公开曝光的案件做的统计,在不曾见光的角落,可能存在更多沉默的受害人。
我国刑法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指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除此之外,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都设置了对象为幼女或者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修补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内容,将在公众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两种情形的法定刑设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明确了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升档的情节,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值得注意的亮点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强奸罪之后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上述行为,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开始,我国的性同意年龄被重新划分。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不具备性同意权,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即便对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对行为人亦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仅仅具备部分性同意权,对其有优势支配地位的人,即使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将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论处;已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才具备完整的性同意权,违背其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如果说刑法自有其温柔之处,那么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就是刑法对儿童尤其是女童最温柔的关爱和呵护。性同意权,是女孩人生中意义深远的权利,它能否被捍卫,直接决定了一个女孩未来人生的走向是笑靥如花的明媚,还是刻着伤痕的阴郁。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荆棘丛生、怪兽出没,而我们的刑法,能为女孩们拔除荆棘,消灭怪兽,让这个世界再也没有“房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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