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 崔晓丹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通知,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中,市住建局对租赁资金、住房租金贷款等有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租房贷,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通知(节选)如下:
一、开立银行专户
(一)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
(二)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三)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变更专户的,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租赁平台完成企业备案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
(四)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二、实行租赁资金监管
(五)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本通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七)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与租赁平台系统对接并实时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无法通过自有平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交易的,可以通过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其房源发布。
(八)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资金监管的,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资金可以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预付租金等:
1.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2.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
4.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5.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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