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 刘钢 通讯员 魏溶)5月18日12时许,龙华区一出租屋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8辆消防车45名消防员到场处置,消防员到达现场时,现场火势已被群众扑灭。经现场痕迹侦查,判断起火部位为出租屋阳台地上电池,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现场无人员伤亡。
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租户刘某夕于18日凌晨2时许对电池进行充电,并于中午12时许离家,离开后家中无人。随后,处于充电状态的电池突发自燃,火势被群众迅速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龙华警方对违法嫌疑人刘某夕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龙华消防提醒:过失引起火灾威胁公共安全,同样会面临法律的惩罚;不要在楼道和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电池)或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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