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小李,你们院办的这个案件当事人是我的一个朋友,你要关照一下啊!”“我已经和当事人说了,等你下了班去一趟你家。”……日常办案中,法院法官不时遇到类似来自领导的“说情打招呼”。然而,这种“说情打招呼”过问办案的行为已经逾越“红线”。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记者了解到,当前,深圳法院正深入开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顽瘴痼疾的整顿工作,找短板,强监管,组织“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和公开承诺行动,全方位构建促进、监督“三个规定”严格执行的体制机制,促进“三个规定”常治长效。同时,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为抓手,切实做到“逢问必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推动“三个规定”严格执行。
划重点:领导“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都触碰“红线”
到底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如果确因履行职责需要,领导干部该怎样合理合法了解案情?
“"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主要形式。”南山区人民法院督察室主任张红云介绍说。
张红云进一步解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凡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等等,都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不过因履职需要,领导干部可合理合法了解案件情况。根据规定,对法院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的机关等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涉案情况的,应依法定职责、履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不得提出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有震慑:“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逢问必录”全程留痕
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办案人员该怎么做?“三个规定”给出明确指引,“逢问必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在法院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深圳法院强化科技运用,于今年1月升级上线“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实行强制记录填报。
深圳中院督察室李月敏介绍,依托信息化手段,平台把干预过问案件记录报告程序嵌入办案平台,作为结案的必经程序,每一宗案件的每一名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都必须报告是否存在干预过问情况,否则不能结案。有了“三个规定”报告平台,全体干警每个月必须集中报告;存在干预过问情况的,随时报告;不仅要向本院纪检督察部门报告,还可以直报最高法院。“记录填报信息统一纳入后台保密管理,非授权人员不得查阅”。
留痕、记录,会不会被报复?记者了解到,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把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切实根治请托和以案谋私等庸俗文化滋生蔓延的不良风气,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彭雪梅表示。
在“逢问必录”机制下,“不能过问”“不敢过问”逐渐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正面效应逐步形成。
有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查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相关人员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深圳法院在健全对如实记录违规干预、插手、过问案件人员保护机制的同时,对不如实记录、违规泄露记录信息以及在梳理核查线索过程中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龙岗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吕俊向记者介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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