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爆出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一派观点认为,冒名顶替行为冲击了教育公平的底线,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平,应被视为犯罪行为。然而,对于此类行为,此前刑法并没有直接进行规范,只能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进行规制。
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了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冒名顶替罪,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冒名顶替罪,是否也是对国家考试制度的保护?
据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冬青介绍,冒名顶替罪保护的范围系考试制度的延伸,但又不仅限于考试制度。“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据法条内容,该罪名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冒用、顶替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种资格,除此之外的,不构成本罪。这样的设置既确保了刑法的实用性,也考虑到了刑法应有的稳定性。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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