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卡拉OK经营者和设备终端生产商发文,要求后者在各自曲库中“尽数删除”未授权该协会管理版权的6000余歌曲,包括不少人耳熟能详、到KTV必点的陈奕迅的《十年》、《圣诞结》以及信乐团的《死了都要爱》等,该协会负责人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过半拒授权因打官司能挣更多”。
音集协不是在代著作权人伸张权利,而是跑去“降低音乐使用者的法律风险”,著作权人作品倒是因未授权该协会管理而可能下架,事儿说起来实在有点绕。本应帮著作权人维权的组织反过来替音乐使用方操心,音集协倒也一点不回避这样“逆维权”的用意———借此迫使未授权或不再授权该协会管理版权的音乐作品“迷途知返”,选择所谓虽维权收益可能不佳但据说“更方便”的集体维权方式。
《著作权法》对权利人伸张自身合法权益的路径指引,明示其“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立法本意在可选的授权管理之外自然包括权利人通过法律渠道自己主张权利的方式。虽然正如专业人士所言,这样做可能很不方便,维权成本也颇高。但基于“理性经济人”考虑的视角,权利主体对其伸张权利的方式选择必然会以自己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哪个现实维权成本更高,哪个权利收益又更大,大家自有理性选择,既然授权音集协仅是可选而非必选,著作权人自有其基本的成本与收益判断,而不应被干涉。
严格说来,音集协措辞颇强硬的删歌公文对音乐使用方也仅是风险告知,而不具有丝毫强制约束力,具体还要看其对未遵其“删歌令”的音乐使用方会否有更进一步的排他性配套措施,比如不下架未授权作品,则限制使用该协会管理的其他作品。
KTV等场所使用音乐作品,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但海量KTV经营者与海量音乐著作权人,如何进行一一对接授权,版权集体管理和谈判无疑是一种可选的方式,KTV运营方理论上也可以通过与规模化的音乐著作权人直接获得授权的方式合法使用权限,特别是一些连锁化、规模化经营的KTV运营主体同样可以拥有集体谈判能力以获得合法授权。目前状况下,《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赋权任何特定机构独家对音像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基于“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充分发展的市场应当有能力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多元、更充分的权利维护方式,包括提供更多版权代管服务的主体。
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的局面正在改变,无论是通过音集协进行集体维权,还是权利人自己出面通过法律渠道积极主张权利。正如音集协人士所言,此番被“提醒”下架的6000多首作品,权利人自主的权利伸张“已经大面积提起诉讼”。诉讼已成为社会成员越来越首选的纠纷解决机制,至于具体如何选择权利伸张的方式,则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不应有任何胁迫成分。部分音乐作品选择退出授权管理的做法事实上也在督促音集协“授权收费和分配体系”的透明化操作,相较于通过提醒KTV下架未授权作品以拉回著作权人的方式,提高和完善自身集体代理著作权的具体运行方式和水平才是更可取的选择。非营利的版权集体管理与权利人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范畴内的“兄弟登山,各自努力”,完全没有必要厚此薄彼,或试图进行任何排他性的垄断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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