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昨日,吴亦凡起诉广州一公司擅用他照片用作广告代言、侵犯其肖像权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当庭宣判。
据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侵犯肖像权,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亦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海淀法院近年来在此类案件中判赔额度最高的案件。
近年来,明星“被代言”的情况频频发生。
今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上海某服饰公司在其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和天猫旗舰店使用郭碧婷身着其品牌服饰的照片进行营利宣传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判定服饰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郭碧婷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除了明星的写真、日常照外,明星在影视剧的剧照,甚至衍生出来的表情包,也不能随便使用。
前几年,“葛优躺”表情包风靡一时。后来,葛优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表情包制作者艺龙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8年,法院责令该网站赔偿7.5万元并向葛优赔礼道歉。
2017年,某传媒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两篇以马伊琍为主题的文章,不仅使用其在《我的前半生》里的多张剧照配图,文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等广告信息。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
用明星来宣传产品,虽然是一种营销手段,但也要遵守法律。(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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