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生视角
近期,不少观众反映,电影票“退票”“改签”难。据统计,北京267家影院中,支持退票的影院仅78家,其中部分还附带手续费。一些影城退票的手续费高达原票价的近四成。采访中,不少消费者表示,由于电影票涉及金额并不多,退不了票通常都放弃维权。大多数会通过朋友圈等渠道转给别人,转不出去,一般也认栽(《工人日报》3月22日)。
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一些观众买了电影票后,会因临时有事而改变观影计划,这就会产生退票或者改签的需求。而不少平台或影院概不退改票,或者高筑退改的门槛,从而限制或剥夺了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即便少数允许“退改签”的平台或影院,也是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破坏了消费公平。
消费者购买电影票之后就与影院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合同未实质履行之前,双方可协商修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电影票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之内,那么只要申请退票,售票平台或影院就该无理由办理。事实上,对于电影票“退改签”早就有了政策规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规定:各方制定的“退改签”规定,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全国各影院须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也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一些平台或影院以告示、通知、单方声明、最终解释等方式拒绝电影票退改签,或者有条件地限制退改签,既闲置浪费了观影资源,也减损了消费者权利,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规定的霸王条款,内容是无效的。
当然,少数人恶意刷票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平台或影院遏制刷票行为、封堵刷票漏洞,应该从管理机制上想办法,而不能把责任和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侵犯真实消费者的正当“退改签”权益。
火车票、机票等都能“退改签”,电影票为什么不能?建议广电部门、影协等有关方面瞄准消费者的需求,全面梳理电影票“退改签”环节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统一的“退改签”规则。比如,可参照铁路分时段“退改签”经验,明确有关电影票“退改签”的双方权利义务,统一收取手续费的条件、比例,让规则更清晰、更严肃。
◎李英锋 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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