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苏某窜到郁南县建城镇某村的一个养鸡场内,盗得活鸡5只,在逃离养鸡场不远处的小路上时被该养鸡场的主人梁某发现,被告人苏某遂放下盗得的鸡开始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苏某为抗拒被害人梁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梁某刺伤后逃跑。经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苏某于1989年因犯盗窃罪和脱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未劫取财物,也未致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既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且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没有束手就擒,反而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并致人轻微伤,一错再错,已经将盗窃行为演变为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量刑时,抢劫的财物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标准,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综合确定。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苏某只是盗了几只鸡且未成功,仍是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是适当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劳动获得财物,切勿妄图不劳而获,因贪念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供稿人:郁南县人民法院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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