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及现权属人的申请,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注销下列原房地产权证,有异议者请将书面资料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下列原房地产权证作废。
郁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二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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