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无证驾驶粤W9××××号牌小轿车来到罗定市罗城街道某宾馆,后因个人纠纷在与梁某某理论过程中遭受梁某某殴打便驾车离开现场,离开时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梁某某等人持胶桶等物品追打龙某某,龙某某迅速倒车加速向前撞向梁某某等人致梁某某受轻微伤,后继续驾驶车辆逆行冲向人群逃离现场,直接撞坏该路段的两辆小轿车、一辆摩托车并致摩托车驾驶人受轻微伤。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因个人纠纷在遭受非法侵犯后,未能依法采取报警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以暴制暴,进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罔顾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危,并实际造成多车受损和两人受伤的危害后果,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谨记遵守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依法驾车行驶,切不可逞一时之“气”,逞一时之“勇”。
(供稿人:罗定法院袁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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