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一纸《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再次将托管行权责边界的问题,拉入人们的视线。
此次中银协《指引》专门新增“托管职责”章节,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托管行职责,强调托管行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真的给银行今后开展私募股权托管业务吃下“定心丸”吗?私募股权基金托管难问题由此迎刃而解?南都记者走访了解到,业内对此并不乐观,认为急需更强约束力的顶层监管设计。
PART1现状
半年来非标私募托管难
银行占据私募托管的绝对份额,银行愿不愿意受托势必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据中基协截至2018年12月29日数据显示,在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商业银行托管的数量是14083只,而券商托管的仅5069只。
“最近私募市场比较活跃,有很多私募的项目找到我们这边”,某股份制银行托管部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准入条件基本一致,基本都是根据中基协对于备案的基础要求制定相应的准入,但是证券类私募会比较容易,股权类私募因为风险更大,还是会更审慎一些。
无论是受访的私募人士,还是银行托管业务部负责人,异口同声直言非标私募“不好托”。
托管难的起因,要追溯至2018年多只私募基金未兑付,中基协提出托管银行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但中银协和托管行却持不同意见———《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因此托管行不兜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托管费率本来就不高(一般为0.05%或0.1%),还要求托管机构在后续处置中担责,这不现实。不就是把私募的信用转嫁到银行信用上吗?完全违背打破刚兑的导向”,某家具备托管资质银行的托管业务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穿透监管的责任本来就不是托管行的义务。
另一家中小银行北京分行托管业务负责人坦言,目前证券类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已经成熟,不过股权类和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托管问题一直未理顺,托管难也集中在这些私募基金。
因托管行收益与职责的巨大差距,多家银行一度暂停了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或抬高托管门槛。南都记者从业内了解到,部分银行曾将开展私募基金资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抬高至:管理人成立年限满2年;实缴注册资本100万以上;管理人过往所管理产品总规模大于5亿等。
据南都记者持续跟踪,去年很长一段时间,私募圈普遍反馈是托管行难找,监管制度摩擦成本急剧上升。不过,南都记者也了解到,2019年开年过后,部分银行已经有所松动。
PART2困局
《指引》解决的是内部问题
正因如此,此次《指引》一发布就引起银行业与私募圈的高度关注。《指引》专门新增“托管职责”章节,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托管行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7项职责以及10项不应由托管行承担的职责。
其中,对托管行的免责范围,《指引》新增了“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以及不得承诺刚兑、不承担实际控制以外资产的保管责任、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情形,并且要求在托管合同中对于免责事项进行专门明确———“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托管合同未约定,或者超出托管职责的事项,应设定‘免责条款’予以明确”。
“这对私募托管遇冷的问题会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向南都记者表示,私募托管实际上还是根据托管行的风险偏好和风控体系决定,因此整体来看,《指引》短期影响不会太显著。
前述具备托管资质银行的托管业务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指引》是中银协发布的,解决的是内部问题。但外部中基协要求银行出具合规函,履行共同受托职责,所以还是没一个跨部门规章的规范”。
有同样担忧的,不在少数。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目前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尚未有比较高的上位法,甚至连银保监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孙海波进一步表示,亟待一个更高级别的托管法或条例出台,或者最低级别两会联合发布规章制度为资管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采写:南都记者吴梦姗、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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