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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赠品所伤,商家负赔偿责任吗?

来源:梅州日报 2021-04-13 10:18   http://www.kcqsx.com/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在逛街时见一家化妆品店为招揽顾客,推出满500元送赠品活动。虽然因我只购买300余元商品,不符合获得赠品的条件,但在我软磨硬泡下,店主最终赠送我另一款试用装化妆品。可我涂在脸上后出现灼热,甚至严重红肿起疙瘩,原因在于试用装化妆品为伪劣商品。而面对我索要2600余元医疗费用,店主却以赠品是我硬要,且赠品并非商品为由拒绝。请问:店主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宝婵

宝婵读者:

店主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店主必须赔偿。尽管你按照有奖销售规则,不具备获取赠品的条件,但在你要求之后,店主同意给你另一款试用装化妆品,意味着双方最终已经达成一致,彼此形成了赠予关系。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鉴于店主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伪劣商品,对人体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对你作出说明,自然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店主同样必须赔偿。《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与之对应,尽管你所获得的试用装化妆品与店主原定赠品不同,但基于同样属于赠品,店主自然应当保证使用安全,其用伪劣商品作赠品,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即店主必须按照对应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承担赔偿责任。(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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