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桂荣报道:记者从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了解到,近日,南海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狮山镇某无证施工并发生废水直排的彭某加工厂实施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彭某承担污染治理费用280224元,并登报道歉。该案也是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南海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佛山环保”微信公众号介绍,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南海区狮山镇彭某在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及环保审批手续,以及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伍某、李某进行金属门窗电解加工,产生废水经地表水渠汇集后流入市政下水道。2018年4月9日,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发现了彭某公司的污染环境情况,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对该厂进行查处。根据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彭某的不锈钢加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铬浓度为36.4mg/L,总铜浓度为15.5mg/L,分别超出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23倍和14.5倍。
该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至南海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查,彭某案的不锈钢门窗加工厂污染物通过下水道排出厂外,经市政排水管排入截洪沟,最终排入汾江河,造成汾江河水体中铬、铜的总含量增加,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损害。南海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审查认为,彭某污染环境案已造成环境污染,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需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9月15日,南海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发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在一个月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过,公报刊出后,并无符合条件的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此,根据相关规定,南海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该案正式开庭,南海检察院提出,被告人彭某及其经营的不锈钢门窗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及环保审批手续以及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电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公共水域的生态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损害,应承担恢复治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南海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人彭某承担污染治理费用280224元,依法承担本案专家评估鉴定费用110000元,并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中,南海检察院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向明灯到庭,就涉案污染环境行为对公共水域的生态损害结果存在的因果关系等做了说明。被告彭某及其雇佣的工人当庭认罪,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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