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陈昕宇通讯员霍栩怡)一份《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在递交到法院法官面前时,却居然有两个不同的日期版本,两个签收时间相隔10天。最终法院查明原来是原告家具公司伪造了证据,最终原告被顺德法院处以顶格罚款1万元。
蹊跷:
认定文书上日期有两个版本
2017年9月4日,南海某家具有限公司收到人社局作出的一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田某(本案第三人)是原告家具公司的员工,2017年5月15日,田某在车间操作时受伤,经诊断为左手中环小指离断伤。2017年7月24日,田某以此为由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而家具公司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严重违背事实,田某并非家具公司的员工,也不是在家具公司的车间工作中受伤,其所受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今年3月14日家具公司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顺德法院在审理这起原本普通的劳动行政确认案件时,却开出了一张“罚单”。在2018年1月,原告家具公司提起诉讼前夕,曾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复印《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中原告的签收时间是原告确认收到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文书》的日期。
然而,在庭审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日期却不一样。原告家具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中的送达日期为“2017年9月16日”,而被告提交的原件的送达日期却是“2017年9月6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顺德法院法官称,日期的10天之差,会影响到法院对此案的审判结果。
对于证据差异,家具公司声称,是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让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在送达回证上填写正确领取文书的日期,加盖公章确认的。故家具实际领取决定书的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
而人社局并不认同此说法,为此提供了工伤认定文书复印台账记录等证据。证据显示,2018年1月5日,申请复印《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的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并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而家具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参与办理向人社局申请复印《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事宜。
求证:
家具公司修改了送达日期
经法官询问家具公司,是否申请对其提供的《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在复印件上是否存在添加修改的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
经法院查明,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仅是用以证明材料的来源渠道和真实合法性。而家具公司在庭审中出示的《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显示送达日期是2017年9月16日,该送达回证所记载的“16”日中的“1”字书写在被告所盖公章的上面,是原告自行在复印件上事后添加,属于自行涂改制作的伪证。
顺德法院认为,因被告复印《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加盖公章后由原告一直持有,原告对其提供的《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为何与被告提供的原件不相符的问题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原告提供的是加盖被告公章的复印件。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判决:
伪造证据被罚1万元
综合以上分析,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原告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法院确认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是其在复印件上自行添加,伪造收件日期以掩盖其超期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
据此,顺德法院认定原告故意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按相关法律决定对原告家具公司罚款10000元。
原告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已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罚款。该案也是顺德法院首次在行政诉讼中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实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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