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业委会“解聘”后,佛山一家物管公司在此后1年多拒绝撤场。其后,该物管公司将小区34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截至2017年8月的管理费。南都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对于物管公司在应该退场之日起的管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物管拒撤场
向34名业主追讨管理费
2008年8月12日,小区开发商将涉案小区委托给一家物管公司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开发商出具的《委托书》,确认从2013年1月1日起,将该小区委托给幸福物管公司(化名)。
据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2016年5月6日,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决定聘用新的物管公司,其服务期限,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之后,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发出《退场公告》,声明幸福公司在小区内的管理服务,将于2016年5月31日正式结束。不过,幸福物管公司并未退场,一些业主因此拒绝向其交纳管理费。
2018年2月,幸福物管公司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34名业主支付各自拖欠至2017年8月的物管费。
业主
未签合同且服务不到位
法庭上,幸福物管公司称,业主“无故”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司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业主仍拒绝交纳。
业主们回应,对于在2016年5月31日当日及之前的物管费,因为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是幸福公司之前的一家物管公司,其在国土局没有相关备案。业主没有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并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支付物业管理费。
对于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管理费用,业主们认为,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之日,即2016年5月6日就已经终止。幸福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拒绝退场后的物业管理费。
此外,业主们还指出,幸福物业公司在小区很多服务不到位,如非法收取广告费,特别是在2016年5月后,该物业公司长期占用小区的物业管理房,导致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综上,业主认为该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缺乏依据。
判决
这笔费用业主无需承担
据了解,该34个系列案,其中撤诉的有13件,判决有21件。在判决案件中,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该物业公司和业主确认,双方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据审理查明,涉案小区确由幸福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业主们应向幸福物管公司缴纳。
那么2016年5月31日及之前物业管理费用如何支付?法院经审后确认,2015年11月12日,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小区某些消防栓有损坏,并告知该物业公司。由于该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并未履行好维护消防设备的义务,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对物业公司应当退场日前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参照标准的80%计算。
对于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幸福物管公司2016年5月31日未退出涉案小区,其主张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区法院以2016年5月31日为界,在此前的物管费用业主按八成支付,在此后的物管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在该21个案件中,幸福物管公司诉请的金额共计77096元,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诉请的金额合计14513.44元。
法官说法
单方不撤场
损失自己承担
禅城区法院法官表示,该物业公司在通知其退场后,并未实际退场,仍坚持提供物业服务,应视为其单方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案件有上升的趋势,2018年禅城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案件有618件,同比上升43%。更多案件纠纷源于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满、物业公司的商业收入不透明等,物业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同时,应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使物业管理费收益应与提供的服务质量相适应。”法官表示。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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