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刘艺明)佛山的魏女士委托他人购买“比特币”,支付了近10万元却声称比特币一直没到账。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委托人未有证据证明他曾向魏女士交付相关比特币,应向其返还全部款项。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佛山近两年来审理的涉及比特币的民事纠纷一共有七起,部分当事人和像魏女士情况有所不同,他们的比特币交易被法院认定不受法律保护。
魏女士:
支付近10万不见比特币
魏女士与廖先生是在2017年的一次“虚拟货币投资交流会”上认识的。当时,廖先生告诉她,自己除了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同样有做虚拟货币的投资,双方于是有了进一步的交流。
魏女士说,2017年10月初,她打算购买比特币进行投资,她不敢自行购买。廖先生得知后,称自己可以买到比特币并转手卖给她,但她必需一次性购买满3个比特币,即差不多要支付10万元。见到魏女士还在犹豫,廖先生表示自己在佛山经营了一家中介公司,如不能如约支付魏女士比特币,他愿意归还相应款项。
于是,魏女士连书面合同都没有签订,就将购买款共计9.6万余元汇给了他。魏女士声称,廖先生在此后一直未交付3个比特币。在经魏女士追问后,他声称自己已经向她交付了3个比特币,但这些比特币可能已经被盗。无奈之下,她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先生退回她支付的全数款项。
廖先生:
操作无失误比特币已到账
法庭上,廖先生表示,自己接受魏女士委托后,于2017年10月11日15时至16时左右自行垫资,购买了3个比特币,当天17时48分已经转到魏女士指定的交易平台比特币地址上。当天晚上,他找人用软件在后台进行炒币,因而也确认了比特币已经转到了魏女士的账户。同月12日,魏女士才将9.6万余元的项款汇给他,这也证明了他的操作并没有失误。但几个月后,魏女士发现自己的比特币不见了,才开始向他追要比特币。
廖先生说,魏女士账户里的比特币之所以会“消失”,很可能是交易平台在系统维护升级过程中,丢失了比特币。
为证实自己所说的情况,廖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交易平台的截图,并称该账号地址属于魏女士,其已履行交付三个比特币的义务。蹊跷的是魏女士也提供了一张交易平台的截图,但两张截图上显示的账号地址并不一致。而魏女士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她的确已经支付了9.6万余元给廖先生,并且多次向廖先生表示自己没有收到比特币。
法院:廖先生应归还9.6万余元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女士委托廖先生购买案涉比特币进行投资,该案应为合同关系纠纷。被告廖先生确认收到魏女士所汇的款项,并抗辩自己已向其交付三个比特币,因此廖先生应承担证明其已交付三个比特币的举证责任。廖先生举证称他向平台账号转出三个比特币,但魏女士否认该账号地址为其所有;廖先生称自己通过微信告知魏女士地址,但未能提交微信记录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认为廖先生没有证据证实其将从魏女士处转账所得款悉数用于投资虚拟货币,就未完成受托事项而收取的9.6万余元,魏女士有权要求终止履行并返还。禅城法院一审宣判,判令廖先生应向魏女士归还9.6万余元。
廖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廖先生所主张的转入比特币的地址与魏女士确认的地址不同,且其并无证据证实该地址的权利人确为魏女士。另外,廖先生提供的微信截图并非完整的聊天记录电子文本,而且该截图所载内容也并非魏女士确认收到比特币的内容。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比特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了解到,佛山近两年来审理的涉及比特币的民事纠纷一共有七起,有部分原告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原告黄女士称,2017年4月,她认识了自称是理财投资经理的郭女士,郭女士鼓吹投资购买虚拟货币属于高回报项目。后来,黄女士委托郭女士代为操作购买两种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币,并分五次向被告转款84500元。她认为,郭女士未将这些款项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并交付给她,于是向禅城法院请求返还上述款项。
禅城法院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在84500元中,只有其中4500元郭女士未能举证证实她已经替黄女士购买虚拟货币。据此,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郭女士应返还黄女士4500元本息,同时驳回黄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通过国外渠道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投资者因此产生损失也会有追讨难的问题。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注意风险,不要盲目投资。
新闻推荐
石湾镇街道提出把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入,走出高质量发展的“石湾之路”坚持创新引领 加快“三区两带”建设
珠江时报讯(记者/谢轲见习记者/楚琴)今年,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将加快推进“三区两带”建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这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