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侯某在里水镇某商业城开了一家牛肉火锅店。开业前侯某曾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但是由于条件未能达到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侯某迟迟不愿落实整改措施,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后,证实侯某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加工工具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国家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本案中侯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仍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构成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该餐厅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除了没收扣押的物品外,还应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在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醒,想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切勿无证经营。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或在餐馆就餐时,也要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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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
报记者吕翠华南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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