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探望儿子受阻,手机号码和微信还被前夫“拉黑”。于是,女子诉诸法律维权。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支持女子每周末探视儿子一天等部分相关诉求。
案情
女子离婚后探望儿子受阻
阿琳(化名)与阿庆(化名)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11年4月生下了儿子小杰(化名)。然而在2016年8月,阿琳与阿庆离婚并达成协议,其中约定小杰由阿庆携带抚养,抚养费由阿庆负责;签订协议后,阿琳必须保留对小杰的知情权和探视权。
阿琳称,双方离婚后,前夫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甚至拉黑了她的微信及电话号码,导致她无法探望儿子。阿庆剥夺了她与儿子相处及儿子享有母爱的权利,对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双方离婚,但是自己希望可以有更多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为此,阿琳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庆协助其行使探视权,具体形式包括: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五下午5点阿琳至小学处接孩子回其处,每周六晚9点前送回阿庆处;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每年暑假与孩子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孩子连续共同生活十天;每年国庆与孩子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法院
女子可按约定探望前夫应予协助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探望权纠纷,阿琳作为小杰的母亲,有探望小杰的权利,且阿琳的定期探望亦有利于小杰的健康成长,阿庆对此应予积极配合。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院指出,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经协商后就阿琳探视小杰已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小杰的生活及学习现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探视时间亦为合理,因此阿琳应按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所约定的探视时间来探望小杰。关于小琳主张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每年国庆与小孩连续共同生活三天的诉求,因中秋、国庆一般与周末连休,法院已确认了小琳每周的探视权,故不再另行确认探视时间。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阿琳可每周末探视小杰一天,由阿琳于每周五下午5点接走小杰,于次日即每周六晚9点前将小杰送回阿庆的住处;并可于每年暑假与小杰共同连续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单年包含春节假期、双年不包含春节假期)与小杰共同连续生活十天。
■法官说法
切莫以爱的名义再次伤害孩子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可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为了孩子的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事情也不鲜见。其实,孩子的幸福需要父母双方的努力,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感情,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们需要冷静下来,正视矛盾,不转移矛盾,不扩大矛盾,冷静地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切莫以爱的名义再次伤害自己的孩子。
文/珠江时报记者杨汉坤通讯员禅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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